洛阳新起点会计实帐培训老师——摘自
《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核算与纳税实务》 (2013年1月出版)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减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与自然人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涉税提示】企业应该向个人股东、内部员工或者个人股东和内部员工的直系亲属、亲朋好友等特定的个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方能依照税法的规定税前扣减,不然,可能定为非法集资一律不得税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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