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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遵循以下规则:
(一)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如注明
“﹀”),表示已经登帐。
(三)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四)登记账簿一般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五)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六)各种账页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七)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以表明余额方向。
(八)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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