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营有关担保所造损失可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表示,依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这部分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反之,则不能在税前扣除。以上由洛阳新起点会计培训洛阳会计培训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