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用途
|
基本存款账户
|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一般存款账户
|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
专用存款账户
|
|
|
临时存款账户
|
|
|
按存款人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开立
|
1.地点: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核准与备案 (1)核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户——2个工作日 (2)备案: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5个工作日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
变更
|
1. 存款人更改名称: 5个工作日申请;银行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5个工作日通知 |
撤销
|
1.撤销的情形:
(1)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1)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2)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与变更区分) (3)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自愿销户的情形: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一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
基本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开户要求
|
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
|
注意:非个人
(7)异地常设机构;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
||
一般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
||
要求
|
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
专用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
|
临时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1.设立临时机构;2.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3.注册验资资金。
|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
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
||
注意问题
|
单位支付给个人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
|
应纳税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
范围
|
单位(基本、一般、专用、临时)和个人均可能
|
基本当事人
|
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
种类
|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以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
出票
|
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授权补记事项:金额;收款人名称
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
|
提示付款期
|
出票日起l0日
|
注意
|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支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种类
|
商业承兑汇票(出票是企业,承兑是企业)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是企业,承兑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
出票
|
1.三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2. 绝对记载事项(缺少无效):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
承兑
|
1.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4.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
付款
|
1.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提示付款期: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背书(特色)
|
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
|
贴现(特色)
|
1.贴现:持票人→向银行
转贴现:办理贴现银行→同业(其他银行) 再贴现:银行→中央银行 2.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 |
保证
|
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保证仍有效。 |
申领
|
1.单位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可以申领若干张。
2.个人卡: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 |
销户
|
1.单位卡:期满、挂失、死亡、列入止付名单、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账户两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
资金来源
|
1.单位卡: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2.个人卡: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
|
规定
|
1.透支取现利息:每天按万分之五
2.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否则对其处以5万~10万元罚款。 |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同城或异地
|
分类
|
信汇和电汇
|
撤销和退汇
|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2.汇兑的退汇——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1)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 (2)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两个月无法交付的主动办理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