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一、知识点精讲】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指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是政府收入的最重要来源,是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独立的经济概念,属于财政范畴。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的定义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
(1)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两者密不可分,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
(2)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3)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因而税收的性质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2.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监督管理和维护国家政权等方面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因而能保证其收入的稳定;二是税收的源泉十分广泛,能从多方面筹集财政收入。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国家通过税种的设置,以及在税目、税率、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方面的规定,可以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依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力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目的。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在国际交往中,任何国家对在本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都拥有税收管辖权,这是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
1.强制性。
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2.无偿性。
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
3.固定性。
固定性,固定性是指国家征税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
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和征收比例的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我国的税种分类方式主要有:
1
.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1)流转税类——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
(2)所得税类(收益税)——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类——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等)。
(4)资源税类——对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5)行为税类——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课税对象(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1)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绝大部分)。
工商税收是指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种税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工商税收的征收范围较广,既涉及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也涉及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的各个领域,是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节宏观经济最主要的税收工具。
(2)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
关税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收总称,主要是指进出口关税。关税是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手段。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属于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关税和消费税。
(2)地方税。属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属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政的共同收入,由中央、地方政府按一定的比例分享税收收入,目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如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1)从价税是以征税对象价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税额随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变化,能充分体现合理负担的税收政策,因而大部分税种均采用这一计税方法,
课税对象的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税种。
(2)从量税是以征税对象的数量、重量、体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其课税数额与征税对象数量相关而与价格无关。以课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单位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3)复合税是对某一进出口货物或物品既征收从价税,又征收从量税。即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计算方法是从量税额+从价税额。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税收的分类
分类标准 |
类型 |
代表税种 |
征税对象 |
流转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 |
所得税类 |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
财产税类 |
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船舶吨税 |
资源税类 |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行为税类 |
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
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 |
工商税类 |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
关税类 |
进出口关税 |
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 |
中央税 |
关税、消费税 |
地方税 |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中央地方共享税 |
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等 |
计税标准 |
从价税 |
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 |
从量税 |
资源税、车船税和土地使用税以及消费税中的啤酒、黄酒等 |
复合税 |
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不用区分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等 |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税法,即税收法律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1)税法的立法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机关+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调整税收分配关系。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而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税法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狭义的税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等。
(2)税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营业税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
(3)税收行政规章——由国务院税收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规程等。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地方政府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如《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税务稽查规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实施细则》等。
(4)税收规范性文件——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11项)——征税人、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和法律责任。
1.征税人(“征税”主体)——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和其他征收机关。
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
2.纳税义务人(纳税人,“纳税”主体),——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了解】企业(企业所得税)和个人(个人所得税),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其持有的纳税人收入或从纳税人收款中按其应纳税款代为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负税人是指税收的实际负担人。
3.征税对象(纳税对象)——纳税的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
每种税都有其特定的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体现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
4.税目——纳税对象的具体化,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如:消费税具体规定了烟、酒等l4个税目。但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
税目制定方法:(1)列举法(2)概括法
5.税率——指应纳税额与计税金额(或数量单位)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 反映了征税的深度。
(1)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金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纳税。如增值税基本税率17%等;营业税基本税率3%、5%等;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①单一比例税率
②差别比例税率
③幅度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是按纳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而不是规定纳税比例,也称为固定税额。一般是用于从量征收的某些税种、税目。如:啤酒、黄酒、成品油等的消费税。目前采用定额税率的有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①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②幅度定额税率
③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④地区差别、分类分级和幅度相结合的定额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3)累进税率,是指按照纳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实行等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如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①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即把征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个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但每一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②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即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6.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课税依据、课税基数)——计算应纳税额的根据。
除了一些特殊性质的税种外,绝大多数的税种都采取从价计征。
(1)从价计征。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
如企业所得税是以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作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大部分应税消费品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数量为计税依据。
如屠宰税以屠宰应税牲畜的头数为计税依据;消费税中的黄酒、啤酒以吨数为计税依据;汽油、柴油以升数为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既包括从量计征又包括计价从征。
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中的卷烟、白酒等。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7.纳税环节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分为两类:
(1)一次课征制:税种纳税环节单一,如消费税。
(2)多次课征制:税种需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个环节征税,如增值税
8.纳税期限——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超过纳税期限未缴税的,属于欠税,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期纳税、按次纳税、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9.纳税地点
一般实行属地管辖,纳税地点为纳税人的所在地。
特殊情况,纳税地点为口岸地、营业行为地、财产所在地等。
10.减免税
体现了税收的统一性和必要的灵活性
(1)减税和免税
①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②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③类型:一次性减税免税;一定期限的减税免税、困难照顾性减税免税、扶持发展性减税免税。
(2)起征点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开始征税数额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3)免征额
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的部分不征税,只就其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11.法律责任
一是纳税主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是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实际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税务机关等,因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世界上使用最普遍的增值税类型)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认定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具体规定: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2)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初步审核——发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企业应如实填写,经审批后一份交基层征收机关,一份退企业留存。
(4)审批权限:县级以上税务机关
审核期限:收到申请认定表之日起30内
(5)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税务机关预计该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定为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其他小规模企业(商业企业除外),如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6)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1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7)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①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②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个人);
③非企业型单位;
④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税)。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17%)
3.进项税额
由销售方收取和缴纳,由购买方支付。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3.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货物劳务税。营业税是-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①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1.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补贴、违约金、滞纳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注意】凡是价外费用,无论作何会计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2.应纳税额按人民币计算。
3.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4.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若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扣除后的价款为营业额;若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5.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营业额:
(1)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营业税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其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4)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所征收的-种税。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所得: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基本税率为25%;
(1)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税率为20%;
(2)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3)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提示】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
(1)货币形式收入: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
(2)非货币形式收入: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2.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4)企业内部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视同销售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3.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注意:税金中无增值税。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但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1)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本亏损年不算,向后数5年)
(2)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数,而是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11年7月19日第六次修正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居住满一年是指1.1—12.31,不能跨年连续计算)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35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开业登记是指纳税人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为确认其纳税人的身份,纳入国家税务管理体系而到税务机关进行的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发生争议的,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日”)
(1)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起30日
(2)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
(3)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4)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
(5)自期满之日起30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
(7)非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自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
3.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2.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主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的种类
1.划分: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联次:三联(+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分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
(2)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领用普通发票。
①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
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②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开具和使用范围:
(1)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2)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务院税务总局确定。
(3)省级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禁止行为: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三、纳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
也称直接申报,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大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是一种传统申报方式,也是最主要的纳税申报方式。
(二)邮寄申报
1.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的纳税申报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2.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数据电文申报
1.方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
2.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四)简易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再将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
(五)其他方式、
1.简并征期: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将若干纳税期的应纳税额集中在一个纳税期限内缴纳。
2.委托申报:委托注册税务师等由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他人代理申报纳税。
四、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一)查账征收
1.查账征收,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较为规范,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能正确计算税款,如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查定征收
1.查定征收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会计账册不健全、生产不稳定但能控制其材料、产量或进销货物的从事产品生产的纳税人,如小型厂矿和作坊等。
3.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产品数量超过查定数量时,由纳税人报请补征;如果纳税人的实际应税数量没有达到查定数量,则由纳税人申报请求重新核定。
(三)查验征收
1.查验征收,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2.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四)定期定额征收
1.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小型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2这种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小,账证不健全或者达不到有关的设置账簿标准,不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因而难以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个体工商业户。
(五)代扣代缴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收税款。
(六)代收代缴
1.代收代缴是指负有收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即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纳税人收取款项时,依照税法的规定收取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
2.受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扣代缴与代收代缴的区别是:代扣代缴是向纳税人支付款项的同时扣收税款,而代收代缴是向纳税人收取款项的同时收取税款。
(七)委托征收
委托征收是指受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八)其他方式
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所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伤害罪、杀人罪、行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4.税务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复议程序环节: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二、历年真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A.60日 B.30日
C.15日 D.90日
2.下列发票中,属于专业发票的是( )
A.增值税发票 B.广告业发票
C.商品房销售发票 D.国有铁路客运发票
3.下列税款征收方式中,适用于针对零星,分散的高税率产品征收的方式是( )
A.查定征收 B.定期定额征收
C.查验征收 D.查账征收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法》的规定,对伪造,变造
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D.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1.税务登记的种类包括( )
A.开业登记 B.变更登记
C.停业、复业登记 D.注销登记
E.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三、判断题
1.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不再申报缴纳税款( )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三、历年真题演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D
3.【答案】C 4.【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E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免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应当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答案】√
【解析】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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