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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 > 会计知识 > 新起点会计培训 财经法规基础班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新起点会计培训 财经法规基础班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4-07-26 15:16作者:新起点会计来源:原创 点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知识点精讲】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主体:单位(包括银行)、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接受出票人委托而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人,付款人可以是包括银行在内的他人,也可以是出票人;
三是收款人,即持有汇票而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人。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两个:一是出票人,二是收款人。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一是出票人,即在开户银行有相应存款的签发票据的人;
二是付款人,即银行等法定金融机构;
三是收款人,即接受付款的人。
(四)信用卡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其基本当事人有三个:一是银行,二是持卡人,三是商户。
(五)汇兑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便于汇款人向收款人主动付款,分为信汇、电汇两种方式,由汇款人自行选择。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一千元。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便于收款人主动收款,该结算方式适用范围十分广泛。无论是同城还是异地都可使用。
委托收款分邮寄和电报划回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票据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6.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月:1.2.10

出票日期    日:1-9.10.20、30
 
日:11-19                壹
7.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  现金管理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及现金管理
1.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2.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3.现金管理: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4.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二)现金管理基本要求
1.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2.开户单位直接的经济业务往来,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3.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稽核。
4.开户银行根据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二、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01
 
三、现金使用的限额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四、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2.不得坐支。特殊原因须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坐支单位要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3.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时,必须如实、明确填写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固定,确须携带现金的,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办理现金银行汇票或提取现金。
5.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五、现金管理的其他规定
1.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2.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3.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4.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1)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2)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3)谎报用途套取现金的;
(4)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的;
(5)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6)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7)保留账外公款的;(小金库)
(8)未经批准随意坐支或者超范围、超限额坐支现金的。
补充:
(9)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10)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其后15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钱账分管制度——钱账分管,即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
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本节重点
1.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2.现金使用的限额;
3.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4.开户单位不得有的情形。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种。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2)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也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3)根据开户地点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存款人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指在异地开立的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对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对符合开立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银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注意的问题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是指存款人的账户信息资料发生的变化或改变,主要为存款人名称、单位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
2.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3.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4.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概念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适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三)开户要求
1.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几乎是独立核算的所有组织)
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如个体工商户、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也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需出具的文件——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
(四)开立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前功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四)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和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三)开户要求
1.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2.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3.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4.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6.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7.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8.收人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
9.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0.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四)开立程序
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的程序为: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账户。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概念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使用范围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如设立工程指挥部、摄制组、筹备领导小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如建筑施工及安装(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资金。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三)开户要求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其中第2.3项还应当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
(四)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2.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二)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三)开户要求
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四)开立程序
(五)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适用范围
(三)开户要求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四)开立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央行)
1.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2.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实施监控和管理。
3.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开户银行)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结】
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第四节  支付结算方式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银行汇票                    出票人是银行
 
        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                    承兑人不同
票据    本票             银行承兑汇票
               转账支票
        支票   现金支票
               普通支票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
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三)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四)票据行为
(1)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4)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的生效的重要条件。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六)票据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但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如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等即属于相对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失票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付款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活动。
登报作废不是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
 
二、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重点)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支票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三)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经常居住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四)付款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五)办理要求
1.领购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2.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该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六)填写要求
1.日期:实际出票日期;
2.收款单位名称为全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3.大写金额;
4.小写金额;
5.用途;
6.签章;
7.现金支票签发后,将支票从存根联与正联之间骑缝线剪开,正联交给收款人办理提现,存根联留下作为记账依据。
 
三、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二)出票
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三)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接到出票人或持票人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出票人或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记名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符合规定的承兑条件的,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负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承兑不得附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不得附条件---否则条件无效
(四)付款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五)背书
1.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
(2)背书人签章。
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背书无效。
2.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3.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六)保证
1.商业承兑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担当。
2.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二)申领与销户
1.单位卡
(1)申领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且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
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
(2)使用(存现、提现均不可)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3)销户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2.个人卡
(1)申领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持卡人办理销户时,如果账户内还有余额,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
(四)使用的主要规定
1.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2.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单位卡不得用于十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3.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需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一并交特约单位。
4.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五千元。信用卡透支额期限最长为60日。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5.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6.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7.信用卡丧失,持卡人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情况,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8.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的程序和规定。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注意】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本节重点:1.票据分类;2.支票;3.商业汇票。
 

【二、历年真题演练】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不属于票据行为的是(    )
A.保证                                     B.背书
C.承兑                                     D.转让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票据行为的种类有(    )
A.出票                                     B.保证
C.承兑                                     D.背书
2.当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    )
A.公示催告                                 B.仲裁
C.挂失止付                                 D.普通诉讼
3.下列支票种类中,不可以用于支取现金的是(    )
A.转账支票                                 B.现金支票
C.划线支票                                 D.非划线普通支票
4.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基本当事人是(    )
A.背书人                                   B.出票人
C.付款人                                   D.收款人
5.下列有关银行汇票描述中,正确的是(    )
A.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B.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
C.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不得背书转让
D.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也可以挂失止付
6.下列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是(    )
A.背书人                                   B.被背书人
C.保证人                                   D.承兑人
 
三、判断题
1.如果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阿拉伯数字金额为¥16409.02,则其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玖元贰分。(    )
2.为了方便结算,一个单位可以在多家金融机构同时开立多个基本存款账户。(    )
3.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丧失,可以挂失止付。(    )
 

【三、历年真题演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2.【答案】ACD
3.【答案】AC                                4.【答案】BCD
5.【答案】ACD                               6.【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答案】×
【解析】¥16409.02,则其中文大写数字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
2.【答案】×
【解析】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答案】×
【解析】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如果丧失,可以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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