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支付工具(多选) |
汇票、本票、支票(票据方式) 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非票据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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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1)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 |
(2)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 ||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 ||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填写应当规范。 | 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 |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两者必须一致,两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两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 ||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如用途),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 ||
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到“元”为止的,“元”后面应加“整(正)”;到“角”的,“角”后面可以不写“整(正)”;到“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正)”。 (3)中文大写金额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和“人民币”字样间不能留有空白。 (4)小写金额中有“0”时的大写金额写法要掌握。小写金额前应加人民币符号“¥”。(汉语规律,数字构成,防止涂改)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月为壹、贰、壹拾,日为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前面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前面加“壹”。 (6)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的范围 |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技术、体育等各项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1000元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在上述列出的8项中,除(5)、(6)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超过限额部分,应当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
现金使用的限额 | 3~5天≤15天 |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
(1)各单位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准“坐支”现金 (2)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与当日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3)各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一律采用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国家专控商品的销售单位不得收取现金。 (4)现金管理八不准(用常识理解) (5)实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
分类 | 按用途分 | 基本存款账户 | 基本存款账户在四类账户中处于统御地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开户登记证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登记。 |
一般存款账户 | |||
专用存款账户 | |||
临时存款账户 | |||
按存款 人分 |
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 |
(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以自然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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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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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单、判) (2)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守法合规原则。 (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开立 | 核准制度: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并留存归档。 | |
变更 |
(1)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
撤销 |
存款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 |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但一年内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
基本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 ||
开户要求 |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 |
开立程序 | 申请——审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2个工作日内) | |
一般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 ||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 | ||
开户要求 |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和: (1)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2)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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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立程序 | 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 |
专用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
开户要求 |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注意】实行核准制,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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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存款账户 | 使用范围 | 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 使用范围 |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业务。 |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业务。 | ||
使用中应注意问题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各类付款凭证。 | |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
中国人民银 行的管理 |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进行监督检查。 | |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 |
开户银行 的管理 |
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 |
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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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 |
存款人的管理 | 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 |
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
种类 | 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 | |
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 |
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 ||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完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 ||
票据的权利 | 付款请求权 |
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主要票据权利。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载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
票据追索权 |
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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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义务 | 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 |
票据的行为 | 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 |
票据的签章 |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票据缺少当事人的签章,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注意】不是票据无效而是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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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记载事项 | 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 |
票据丧失 |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 |
【注意】挂失止付和公示催告都不是必须的。 |
基本规定 |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项) | |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 |
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 |
申办规定 |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给申请人 | |
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 |
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多余金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 |
兑付规定 |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
概念 |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 |
种类 | 现金支票 | 支取现金,可挂失止付,不得背书转让 |
转账支票 | 转账,不能挂失止付,可以背书转让 | |
普通支票 | 支取现金与转账 | |
划线支票 | 只能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 |
出票 | 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 |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 ||
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 ||
付款 | 在同城范围内,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0日。 | |
办理要求 |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注意】是“付款时”不是“出票时”“签发时”“开具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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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
绝对记载事项 |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共七项,比支票多“收款人名称”) |
承兑 |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到期日前。 见票后定期付款——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且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而非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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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 | 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 |
背书 | 背书应当连续。 |
汇票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注意】跟承兑附有条件区分,承兑附有条件视为拒绝承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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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 |
保证 |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票据上的保证均为连带责任。 |
种类 |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
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 |
相关规定 |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个人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2张。注意陷阱:不是全体公民 | |
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 |
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 |
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 |
种类 |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 |
适用范围 |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
相关规定 | 汇兑凭证上必须有“现金”字样,才能支取现金。 |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 |
汇款人申请退汇必须是该汇款已从汇出银行汇出 | |
【注意】转汇银行既不能受理撤汇也不能受理退汇。 | |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及时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