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次 | 制定机构 | 包括内容 | 法律地位 | |
会计法律 |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
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 | |
会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 |
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低于《会计法》 |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部门规章 |
财政部 (部长令) |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
效力低于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 |
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文件形式) |
《企业会计准则第l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制度》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小企业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和会计规章 |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 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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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市场管理 | 对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准入管理、运行管理、退出管理。 | ||
会计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 |||
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 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主要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考试来进行(全国统一考试) | ||
会计领军人才培养工作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 | |||
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人才评价范畴。 | |||
会计监督检查 | 财政部门 | ||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 | |||
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社会团体法人 | ||
中国会计学会: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 |||
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 单位负责人 | 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 |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
单位会计人员 | 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 ||
会计核算依据 | 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是违法行为。 | |
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 会计资料的内容 |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
具体要求 |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 |
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 ||
伪造会计资料与变造会计资料的区别 |
伪造会计资料是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为前提的,即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资料的手段是涂改、挖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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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 |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其软件及生产的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
会计核算的内容 |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 |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 ||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 ||
(4)资本、基金的增减 | ||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 ||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 ||
(7)其他事项 | ||
会计年度 | 公历1月1至12月31日 | |
记账本位币 |
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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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记录文字 |
中文(强制的)。 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
分类 | 原始凭证 | 取得的基本要求 | 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一个会计结算期)。 |
审核的基本要求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 ||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进行更正、补充。 | |||
更正的基本要求 |
(1)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注意:可以更正) (2)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 (4)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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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账凭证 | 记账凭证以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
设置账簿 |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置、登记账簿。 | |
各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的账簿包括总账(订本账)、明细账(活页账)、日记账(订本帐)和其他辅助账簿(或备查账)。 | ||
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会计账簿。 | ||
登记账簿 | 会计账簿的登记必须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为依据。 | |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的页码顺序登记。 | ||
登记错误或隔页、缺号、跳行的,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在更正处盖章。 | ||
账目核对 | 账目核对要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和账表相符。 | |
账实相符 | 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实有数核对相符的简称。 | |
账证相符 |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 |
账账相符 | 会计账簿之间对应记录核对相符的简称。 | |
① 总账各账户之间的核对; ② 总账与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③ 总账与日记账之间的核对; ④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账与保管部门、使用部门的有关财产物资明细账之间的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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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表相符 | 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有关内容核对相符的简称。 |
构成内容 |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注意】凭证、账簿、计划、审计报告都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 |
分类 |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
编制要求 | 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
对外提供 |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 |
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
包括内容 | 【注意】各单位的财务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属于文书档案,不属于会计档案。 |
管理部门 | 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由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
会计档案的保管 | 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
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 | |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 |
保管的期限 |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l0年、l5年和25年5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
销毁程序 |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
监督种类 | 主体 | 对象 |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单位经济活动 | ||||
外部 监督 |
政府监督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主要监督人) | 会计行为 | |||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 会计资料 | |||||
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主要监督人) | 委托单位经济活动 | ||||
单位和个人检举 | 违法行为 |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
⑴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⑵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⑶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⑷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注意】内部审计人员,不是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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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职责 |
⑴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⑵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注意】对“度”的把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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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 |
监督范围 (多选) |
⑴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⑵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⑶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⑷对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 ⑸国务院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检查——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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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监督 |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 |
⑴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⑵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⑶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⑷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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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
责任 | 被审计单位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应当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二者不得相互抵消和免除 |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记忆)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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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和会 计人员的职责 |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法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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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督 |
监督范围 (多选) |
(1)是否依法设置账簿 (2)会计资料是否直实、完整 (3)会计核算是否合法 (4)从事会计工作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陷阱: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5)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注意】没有对“税”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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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 区别 | 职责作用不同 | 内部审计:主要针对内部控制 |
注册会计师审计:主要针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 | ||||
独立性不同 | 内部审计:独立性较弱 | |||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较强 | ||||
接受审计的自愿程度不同 | 内部审计:单位内部的组织必须接受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 | |||
注册会计师审计:委托人可自由选择会计师事务所 | ||||
遵循的审计标准不同 | 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 | |||
注册会计师审计:遵循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 ||||
审计时间不同 | 内部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审计,时间安排比较灵活 | |||
注册会计师审计:定期审计 | ||||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
审计业务 (多选) |
(1)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2)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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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 | |
会计人员 回避制度 |
国有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内担任出纳工作。 【注意】直系亲属不能担任的是是直接上级和直接下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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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
业务范围 (多选) |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从审核开始)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多选) |
(1)填制或取得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配备专人(出纳)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保管。 (3)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 (4)对于退回的要求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
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义务(多选) | 守法(依法履行职责)、保密、拒绝不法要求、解释 |
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适用范围 |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 ||
会计从业资 格的取得 |
基本情况 |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 |
考试科目 |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必考科目) 《会计基础》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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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报名条件 |
(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注意】没有学历和工作经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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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试条件 | 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 ||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陷阱:货币银行学) | |||
会计从业资 格证书管理 |
管理部门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 |
管理内容 | 上岗注册登记 | 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办理。 | |
离岗备案 | 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 ||
调转登记 | 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自离开之日或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办理调转登记。 | ||
变更登记 | 持证人员学历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接受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励或处罚等情况,应办理变更登记(不包括会计岗位变更)。 | ||
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 |
对象 | 所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包括在岗的和不在岗的)。 | |
特点 |
(1)针对性:根据教育对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 (2)适应性 (3)灵活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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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会计理论与实务;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其他相关的知识与法规。 | ||
学时要求 | 每年不少于24小时。 |
会计专业职务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 | ||
级别 | 高级职务 | 高级会计师 |
中级职务 | 会计师 | |
初级职务 | 助理会计师;会计员 | |
【注意】 没有注册会计师,也没有总会计师 |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岗位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账目、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出纳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能登记总账,此外可以登记固定资产账 |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总会计师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会计档案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档案管理部门保管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 |
不属于会计岗位的有:档案管理部门人员管理会计档案,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银员、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注册会计师)、政府审计。 |
需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的 |
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 |
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
办理交接 相关规定 |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将有关电子数据在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 |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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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会计资料移交后的责任界定 |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
行政责任 | 行政处罚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 《会计法》中涉及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通报、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 ||
其他相关规定 |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 ||
行政处分 | 对象 | 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 |
具体形式 | 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 ||
刑事责任 | 主刑 | 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 |
附加刑 | 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