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证书查询
会计考证培训

会计考证主要从零开始学习会计基础;既有全面的重点难点分析,又有考试实战技巧的讲授;即可系统学习会计知识...

点击
会计实操培训

是根据企业的真实业务进行实际操作,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以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为主讲...

点击
会计职称培训

新起点会计培训连续多年举办会计初级、中级职称考前辅导班,特聘请有多年考前辅导经验并深受广大学员欢迎的专家授课...

点击
会计实习辅导

主讲目前最常用的各种财务软件如:金蝶软件、用友软件、管家婆等十几种应用软件,采取一对一,手把手,随到随学...

点击
学历教育

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职业资格、高起专、专升本、不考试、拿证快...

点击
栏目导航
主页 > 会计知识 > 新起点会计培训 财经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考点

新起点会计培训 财经法规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考点

发布时间:2014-07-28 17:36作者:新起点会计来源:原创 点击: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2.主体:银行、单位、个人
3.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银行
注意:这里说的银行,包括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4.方式:(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
【例题1·简答题】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这一说法正确吗?
【解析】不正确。支付结算除了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进行货币给付的行为外,还包括使用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
三种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我国关于支付结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主要包括:《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等等。
五、办理止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支付结算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二)支付结算原则上应通过依法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进行
(三)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四)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当符合规定
1.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必须是两个部分构成)。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签名、盖私章,有其一即可)。
(六)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1. 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
2. 更改
(1)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大小写金额
(1)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七)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具体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 “整(正)”字的添加规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人民币”字样和“¥”符号的添加规则
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4. “零”的书写规则
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举例如下: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
(3)阿拉伯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
5. 出票日期的填写规则
(1)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重点)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   )。
A.更改签发日期的票据
B.更改收款单位名称的票据
C.中文大写金额和阿拉伯数码不一致的票据
D.使用的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票据
【答案】ABC
【例题4·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票据时,可以更改的项目是(   )。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票据金额
D.用途
【答案】D
【例题5·判断题】对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进行更改的票据,为无效票据。(   )
【答案】√
洛阳会计培训新起点会计培训  第二节 现金管理
 

现金:包括铸币、纸币和信用货币。
我国的现金:人民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现金管理是指现金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管理各单位的现金收入、支出和库存的一种管理活动,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财经管理活动。
法律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简单了解)
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 至 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一)转账结算凭证具有与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二)现金应当及时交存
(三)现金账目的管理
1.“两应当”
2.“七不准”
(四)严格控制坐支
1. 原则上不得坐支
2. 特殊情况下,严格依法坐支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一)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1.岗位分工
(1)货币资金收支与记账的岗位应该分离。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2.授权批准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1.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
2.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3.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4.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5.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三)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四)货币资金监督检查
1.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票据的保管情况。
五、法律责任
1.对于开户单位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或者开户单位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2.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予以“警告或者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对该单位的贷款或者停止对该单位的现金支付”:
(1)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的;
(2)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
(3)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
(4)用转账凭证套换现金的;
(5)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
(6)互相借用现金的;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9)保留账外公款的;
(10)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的。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必须首先在10日内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银行结算账户,又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按用途不同 基本存款账户 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
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 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银行核发开户登记证。存款人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按存款人不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按开户地点不同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存款人可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核准制和备案制
(1)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开户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由报送银行转送存款人。
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开户许可证有正本和副本之分,正本由申请人保管;副本由申请人开户银行留存。

(2)其他账户,由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2. 预留签章
(1)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的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2)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卡片图样

3.名称的一致性
存款人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一般应当保持一致。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于“5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多选)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撤销申请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不得撤销的情形——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3.未发生业务账户的撤销
  开户银行对已开户1年,但未发生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30日内到开户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
【例题1·多选题】存款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A.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B.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C.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D.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 
【答案】ABC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账户。一个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二)开户要求
适用单位: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装部队、居民社区委员会、民办非企业组织,非企业法人、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等。
其使用范围包括: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例题2·单选题】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支取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答案】B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并将审查后的存款人提交的上述文件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以及唯一性进行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无数量限制。
(二)开户要求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2.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资金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三)开立程序
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银行应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自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例题3·多选题】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办理存款人的( )。
  A.借款归还
  B.党、团、工会经费等的现金支取
  C.借款转存
D.现金支取 
【答案】AC
【例题4·单选题】存款人因借款或其它结算需要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数量( )。
  A.只能开立一个
  B.不能超过二个
  C.不能超过三个
D.没有限制 
【答案】D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有特定用途的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七、专用存款账户
6.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7. 同一个证明文件,只能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户要求
(三)开立程序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核准
除“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之外的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备案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
第五节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第六节 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的临时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例题5·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有(  )。
  A.注册验资
  B.缴纳住房基金
  C.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D.支付职工差旅费
【答案】AC
2.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的证明文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2)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
(3)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出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从事该项活动的证明文件;
(5)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6)增资验资资金,应当出具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例题6·判断题】企业申请开立注册验资资金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 
【答案】√
(三)开立程序
1.核准程序同基本存款账户。
2.办理临时存款账户开户手续,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但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须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四)注意问题
1.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 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的资金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止付结算业务的存款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而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开立方式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
(1)工资、奖金收入;
(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个人贷款转存;
(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继承、赠与款项;
(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纳税退还;
(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其他合法款项。
(二)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1)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
(2)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
①“定期借记”是指由收款人定期对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发起的,委托付款人开户银行按照约定扣划付款人的款项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付水、电、话费;
②“定期贷记”是指银行按照付款人的付款凭证,定期将款项划付给收款人的资金转账业务,如代发工资。  
2.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三)开立程序——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四)注意问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5.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 
    6.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例题7·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账户中,可以办理现金支付的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临时存款账户
  C.基本存款账户
D.个人存款账户 
【答案】BCD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使用范围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开户要求
1.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2.证明文件
存款人需要在异地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除出具本《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开立本地银行结算账户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下列相应的证明文件: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2)异地借款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出具在异地取得贷款的借款合同。
(3)因经营需要在异地办理收入汇缴和业务支出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出具隶属单位的证明。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根据其账户的种类不同,开立程序与前述相关账户开立的程序相同。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
1.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并对其出具的开户(变更、撤销)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开户核准制。
(三)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不论是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还是银行违反结算账户管理规定,都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处罚,开户银行并不拥有处罚权
(四)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区分非经营性存款人和经营性存款人的处罚。
对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都是1千元;
对经营性的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有3种:
(1)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违反规定支取现金;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1000元的罚款(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过程中)
1.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2.其余给予警告,并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结1】
核准类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QFII专用存款账户
备案类账户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总结2】  
基本存款账 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 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对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 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 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而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在其注册地或住所地行政区域之外(跨省、市、县)开立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
(3)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在我国,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有价证券。
(2)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3)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4)票据所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支付或委托他人支付。
(5)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
票据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种。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出票银行
支票: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支票: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本票:出票人(出票银行)
2.非基本当事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背书人 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 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权利与责任
1.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也是票据上的主要权利
追索权 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其他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票据上的第二顺序请求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以偷盗、欺诈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而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例题1·简答题】什么是票据追索权?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那些?
【答案】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答案】ABCD
洛阳会计培训新起点会计培训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基本理论
(2)票据权利的实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 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自出票日起6个月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 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3)票据权利的行使
①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这是远期汇票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必经程序,如果省略此程序就不能请求付款。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要行使票据权利时,首先要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②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支票 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本票 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 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 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③行使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在票据到期日前,如汇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有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也可行使追索权。
(4)票据权利行使的时间和地点。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法律对票据责任的兑现场所和时间有所规定,以便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行使场所一般是银行营业点,其时间就是银行营业的时间,即票据时效的最后期限是以银行的营业结束时间为限,而不能以当日的24小时为限。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5)票据权利的保全。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丧失而采取的措施。例如,《票据法》规定,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的证明以保全追索权等。
(6)票据权利的抗辩。
票据债务人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2.票据义务(责任)
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主要包括付款义务和偿还义务。
(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价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3·多选题】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乙、保证人丙等事项。乙在法定时间内向甲提示承兑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张三。张三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请求付款,未获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应承担该汇票责任的有(   )。
   A.甲     B.乙       C.丙     D.丁
  【答案】ABCD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
 
出票
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
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
二是交付票据
 
背书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转让背书 背书应当连续
非转让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
质押背书
 
承兑
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4·案例分析】A将票据转让给B(14周岁),B又将票据转让给C。C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如遭拒付,可向谁追索?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票据行为人必须具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其他票据当事人也不得据此签章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主张票据权利。在本例中,B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转让行为无效。C只能向A追索,而不能向B追索。
【例题5·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方为支付货款而签发一张商业汇票给乙方,后该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则该票据关系是否有效?
【解析】根据《票据法》有关规定,票据行为内容的合法,主要是指票据行为本身的记载事项、程序的合法,至于形成该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合法,则与此无关。在本例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但是,由该买卖合同而形成的票据关系仍然是有效的,并不因此受任何影响。
(五)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有关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签名并盖章的行为
票据签发时 出票人
票据转让时 背书人
票据承兑时 承兑人
票据保证时 保证人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 持票人
 

  个人:该个人的签名或盖章
  支票出票人、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一致
(六)票据记载事项
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票据相关内容的行为。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等。
绝对记载事项 《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即为无效的事项。 表明票据种类的事项,必须记明“汇票”、“本票”、“支票”,否则票据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记载的,按照记载的具体事项履行权利和义务;未记载的,适用法律的统一认定。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这里的“背书日期”就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法》视同背书日期为“到期日前”。
任意记载事项 《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的“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
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 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例题6·多选题】汇票中未记载付款地的,可以付款人的以下法定地点为付款地(   )。
A.营业场所
B.住所
C.经常居住地
D.主要财产所在地
【答案】ABC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会导致票据失效的是(   )。
A.未记载付款日期
B.未记载付款地
C.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D.未记载出票人签章
【答案】ABC
(七)票据丧失的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行使进行补救。
挂失止付 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毕竟措施,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
1.必须确定付款人/代理付款人
2.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普通诉讼 以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例题8·多选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
A.普通诉讼
B.公示催告
C.挂失止付
D.登报声明
【答案】ABC
【例题9·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个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
【例题10·判断题】票据丧失后必须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个形式进行补救。(   )
【答案】×
二、支票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于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二)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例题11·单选题】普通支票中的划线支票(   )。
A.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B.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C.既可以转账也可以支取现金
D.表明为作废支票
【答案】B
【例题1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支取现金的支票有( )。
A.现金支票
B.转账支票
C.普通支票
D.划线支票
【答案】AC(可以转账的:BCD)
(三)出票
1.出票的概念
支票的出票人是单位和个人;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2.出票的格式
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绝对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地
出票地
不记载不影响支票效力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或经常居住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出票人授权补记事项 金额
收款人名称
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13·判断题】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例题14·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上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的事项有(   )。
  A.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AB
3. 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出票的效力
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付款
1.提示期间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15·判断题】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5日。(  )
【答案】×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五)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要严格做到“九不准”
(2)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晰
(3)要由专人签发
2. 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重点理解)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概念和种类
1.商业汇票,是指收款人或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票据。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一般指供货或购货单位。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
  2.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
 (1)商业承兑汇票,是指由收款人或付款人签发,经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是指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汇票。  
3.商业汇票的当事人
在商业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或者交易中的付款人,即买方。(2)承兑人,出票人如是卖方,承兑人为买方,出票人如是买方,本人为承兑人。(3)付款人,是买方的开户银行。(4)受款人,是交易中的收款人,即卖方。

在银行承兑汇票中,汇票上的当事人是:(1)出票人是承兑申请人。(2)付款人和承兑人是承兑行,即承兑申请人的开户银行。(3)受款人是与出票人签订购销合同的收款人,即卖方。
根据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出票
1.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 汇票的格式
汇票是一种要式证券,出票行为是一种要式行为,故汇票的作成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
 (1)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若欠缺记载,票据便为无效。
绝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付款日期。这是指支付汇票金额的日期。
②款地。这是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
③出票地。
(3)汇票的非法定记载事项。这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法律规定以外的事项主要是指与汇票的基础关系有关的事项,如签发票据的原因或用途、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等。
3.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有付款的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一旦该行为成立,就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
(三)承兑
1.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
2.承兑的程序
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商业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但都必须经过承兑。只有经过承兑的商业汇票才具有法律效力,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③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问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①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②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③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前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④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才产生承兑的效力。
3.不单纯承兑
承兑有单纯承兑与不单纯承兑之分。
前者是指付款人完全依汇票文义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限制或改变原汇票文义所为的承兑;后者是指付款人对原汇票文义附加限制或予以变更的承兑。我国《票据法》不允许不单纯承兑。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4.承兑的效力
承兑生效后,即对付款人产生相应的效力。《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2.付款的程序
(1)付款提示
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才产生法律效力。
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限如下:
第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第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支付票款
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付款人依照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之后,票据关系随之消灭,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责任便予以解除。但是,如果付款人付款存在瑕疵,即未尽审查义务而对不符法定形式的票据付款,或其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不发生上述法律效力,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其他债务人也不能免除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1.汇票转让与背书
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
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
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就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2.背书的形式
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故其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其必须作成背书并交付,才能有效成立。
(1)关于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关于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
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关于禁止背书的记载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是背书行为的一项任意记载事项,如果背书人不愿意对其后手以后的当事人承担票据责任,即可在背书时记载禁止背书。
【举例2-15】甲公司出票给乙公司,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时,在票据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丁公司依然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如果戊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只能向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进行追索,丙公司作为“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4)关于背书时粘单的使用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5)关于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
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4.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
委托收款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为目的,而授予被背书人以代理权的背书。
(2)质押背书
质押背书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
质押背书与其他背书一样,也必须依照法定的形式作成背书并交付。
5.法定禁止背书
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由于法律规定在某些情况下,汇票不得背书转让,因此,如果背书人将此类汇票以背书方式转让的,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以上法定禁止背书的票据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保证的当事人与格式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共同保证是指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4)保证人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或者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银行卡。
2.种类
信用卡依据不同的划分方式可有不同的分类。
如:信用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
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管理
1.申领
单位卡:凡是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数量无限制。
个人卡: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附属卡不得超过2张。
2.销户
时间:45日;2年
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资金来源
单位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账户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动报酬收入转账存入。
4. 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1)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现金。
(2)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仅限于合法持卡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出租。
(3)持卡人用信用卡提取现金的,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取款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4)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①免息还款期待遇。最长为60天。
②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
(5)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①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②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6)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7)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
【例题16·判断题】单位人民币卡不得透支,但可以支取现金。(   )
【答案】×
五、汇兑

(一)概念和分类
1.概念
  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同城、异地均可,单位、个人均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
  2.分类
  汇兑分为信汇(邮寄方式)和电汇(电报方式)两种。汇入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按要求签发汇兑凭证。
  2.汇出银行受理汇兑凭证。
  3.汇入银行接收汇出银行的汇兑凭证之后,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
(三)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出银行尚未汇出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2.汇兑的退汇——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申请退回汇款
  如果汇款人与收款人不能达成一致退汇的意见,不能办理退汇。
  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退汇。
  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六、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基本流程如下:
 (一)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款项。
(三)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四)收付双方必须在相应的购销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五)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七、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一)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还是个人,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二)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以上由洛阳新起点会计培训学校提供仅供参考,想了解更多的会计知识请登录www.xqdkjpx.com或到洛阳新起点会计培训学校详情咨询!

 
分享到: